站内搜索
关键字:
全网站内栏目
图片新闻
错季瓜果提高万全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专题专论
信息网络应用现场观摩会议
支持春耕生产信息发布会
农业信息化
农业标准化
结构调整
税费改革
防治禽流感
新 能 源
农业产业化
生态环境
 
详细报道

河北:化肥经营个体户也可以干了
发布时间: 2009-11-06 09:49:34.0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办理化肥经营营业执照工作已在全省全面展开。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化肥经营11月 1日全面放开,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企业、个体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可经营

    新颁布的《管理办法》放开了化肥市场经营权,即自11月1日起,无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可以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有相应的住所、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同时,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的书面委托为其代销种子的,或者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经营者不建台账最高处1万元罚款

    新办法一是明确了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二是明确了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三是明确了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并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质量责任;四是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 河北日报 作者:徐晨霞 马建敏   编辑: 商翠敏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推荐给好友]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网站声明:
    ①本网站为纯公益性政府服务网站,无任何商业目的。
    ②本网转载是为了传递更多信息,并不表示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信息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对信息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本网站所刊发、转载的文章,其版权均归原作者所有;附带版权声明的文章,其版权以附带的版权声明为准。
    ④本网站如无意侵犯了哪个媒体或个人的知识产权,请来信或来电,我们将立即删除该信息。
相关链接
 *河北:化肥经营个体户也可以干了 ( 2009-11-6 )
主办:河北省农业厅 承办: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 冀ICP备010040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88号 邮编:050011 E-mail:webmaster@heagri.gov.cn